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閑話八旗戶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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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是較早開展戶口清查并建立戶籍管理制度的國家之一。戶籍制度是國家治理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,盡管戶籍制度僅占國家統(tǒng)治版圖中的一小塊,但有著足以撼動整個“大樓”的重要性。國家只有全面、精確掌握了人口數(shù)量、分布情況、職業(yè)狀況等,才能制定出符合實際的國家政策。

清代建立以后,官府實行的是漢籍人口與旗籍人口分開管理的政策。在地方上,漢民沿襲明代的里甲制度,實施“保甲制度”,即十戶為一牌,十牌為一甲,十甲為一保。按照規(guī)定,每戶都要掛“一家牌”,上面寫著每家每戶的姓名、職業(yè)、丁男數(shù)目等信息。每十家要掛“十家牌”,上面寫著十家戶主的姓名、家庭、人口情況以及大家共同遵守的鄉(xiāng)約,牌上往往還寫著“一家犯法,十家連坐”八個大字。

按地域人口分配考試名額與明代不同的是,清代確立了以人口為核心的戶籍管理制度,丁數(shù)不再視為征收賦稅的唯一依據(jù)。康熙五十一年(1712年),康熙皇帝做出了重大的改革,提出“盛世滋生人丁,永不加賦”,以康熙五十年的“丁銀”作為定額,此后增加的人口不再成為繳納賦稅的計算基準,從而促進了人口的增長。雍正時期,官府實行了“攤丁入畝”政策,徹底將戶籍制度與稅收賦役制度分離。此外,清代還將戶籍制度與科舉制度相結(jié)合,按照地域人口來分配考試名額。也就是說,人口越多的省份中舉子和秀才的概率就越大,也間接提高了中狀元的可能性,由此鼓勵地方不要刻意瞞報人口。

旗籍不止八種旗籍管理是清代的一大特色。清代的旗人,類似于漢人戶籍和籍貫的雜合體。以《清史稿》為例,旗人通常記載為某旗之人,譬如滿洲鑲黃旗人。相較之下,漢人則直接記載為出生籍貫,如江蘇省揚州府人。隨著旗人做官、遷徙等原因,旗籍并非一成不變的。眾所周知,滿洲共分八旗,但旗人的旗籍卻遠不止8種。

明末清初,滿族貴族軍事勢力不斷增強,旗人階層也在不斷擴大。原本的八旗,被分為滿洲牛錄、蒙古牛錄、漢軍牛錄、包衣牛錄獨立編制,所以每旗內(nèi)事實上存在4種不同的編制。久而久之,旗人的旗籍便出現(xiàn)了32種。以鑲黃旗為例,旗下人等的旗籍又分為鑲黃旗滿洲、鑲黃旗蒙古、鑲黃旗漢軍和鑲黃旗包衣,其他七旗亦然。在每旗4種不同的牛錄之中,滿洲牛錄地位最高,蒙古牛錄次之,漢軍牛錄再次之,包衣牛錄最低。包衣牛錄是一種非常特殊的存在,包衣理論上是奴籍,地位應該低于非奴籍的漢軍才對;但包衣又是旗主們的“家奴”,“上三旗”的包衣則是皇帝的“家奴”,正所謂“宰相家奴七品官”,從某種意義上講,包衣牛錄的實際地位有時候要高于漢軍牛錄。

旗籍可以變更嗎事實上,清朝的八旗在沒有形成定制之前,一直是在不斷變化的。最初是清太祖努爾哈赤的黑旗,后來演變?yōu)榱撕谄旌图t旗兩旗,繼而又擴編為黃、白、紅、藍四旗,最后才形成了八旗。在八旗制度形成之后,其內(nèi)部的旗份置換也一直存在,如分撥部分旗份之數(shù)給其他旗也是常有之事,整旗“易幟”的情況也是時有發(fā)生的。譬如,多爾袞在陷害豪格之后,就將豪格屬下的正藍旗收編于自己的麾下。不久,多爾袞將豪格的正藍旗與自己的正白旗混編為新的正白旗和鑲白旗。在多鐸去世后,他又將鑲白旗改為正藍旗。如此一來,原來分別隸屬于這三旗各牛錄的旗人,自然也都跟著改變了旗籍。

順治初年,清廷入駐中原之后,整旗“易幟”的情況不再出現(xiàn)。出于平衡各旗實力和人口的需要,各旗牛錄之間的置換還是時常發(fā)生的。譬如,某旗人口過多、實力過于強大,皇帝出于政治需要,往往將其中的部分牛錄劃撥給人口較少、實力較弱的旗籍,以保持各旗之間的總體平衡。既然所在牛錄被劃撥給了其他旗,隸屬這些牛錄的旗人自然也要改變旗籍。

抬旗和降旗除了旗份置換之外,改變旗籍的另一個途徑就是抬旗和降旗了。所謂抬旗,就是將旗份較低之人抬升為旗份較高之人。當然,能夠享有抬旗待遇的人并不多,主要是皇帝的外戚和功臣等。按照規(guī)定,皇后、皇貴妃母家外戚家族,如果隸屬地位較低的八旗牛錄,則可以抬入上三旗,并單獨編制為一個牛錄。譬如,嘉慶皇帝的生母孝儀純皇后魏佳氏,本為正黃旗滿洲包衣出身。在成為令皇貴妃之后,乾隆皇帝下旨,將魏氏舉族出包衣、抬入鑲黃旗,并單獨編制為一個牛錄,改魏氏為魏佳氏。

除了外戚之外,對于一些立下汗馬功勞的旗下功臣,皇帝往往會通過抬旗以示籠絡(luò)。雍正皇帝就給功臣年羹堯和田文鏡抬旗,由“下五旗”漢軍抬入“上三旗”漢軍。乾隆皇帝也給名將阿桂由“下五旗”抬入了“上三旗”。除此之外,清代還出現(xiàn)過跨旗抬旗的情況,最有名的莫過于投降清廷的明末大將洪承疇?;侍珮O為了籠絡(luò)洪承疇,將其編入鑲黃旗的包衣牛錄。順治年間,為了照顧洪承疇的臉面,順治皇帝又將其由包衣牛錄改編為漢軍牛錄。

除了抬旗之外,也不乏降旗之事。據(jù)《清史稿》記載,不少在籍大臣,往往因觸犯刑罰,由“上三旗”降為“下五旗”,或是由隸屬滿洲牛錄降為隸屬蒙古牛錄、漢軍牛錄,甚至包衣牛錄等。在降旗的刑罰中,最嚴重的莫過于“出旗為民”。歷史上就發(fā)生過漢軍八旗出旗為民的情況。乾隆年間,因為八旗人口迅速增加,國家財政負擔旗人供養(yǎng)已經(jīng)比較吃力了。為了給八旗滿洲提供更多的兵額,以解決供給問題,朝廷不得不下令將部分八旗漢軍出旗為民,讓其自謀生路。不少駐扎各地的八旗兵中的漢軍,也不得不改入綠營。出旗為民,名義上是自愿行為,但實際上卻是一種強制性的舉措,毫無商量余地。